一、目前高职院校使用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制定样式,作为示范性文本,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一式三份,每人一个号码(就是根据就业协议下发时要求本人签字的签字表上的号码)。在正式签订协议之前请仔细阅读签订协议的有关规定,不能草率,不能遗失或转借,如有作废,一般不予补发,如遇特殊情况遗失也要登报声明作废后才能补发。
隐瞒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事实,又以协议书遗失为由申领新协议书,一律按违约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用人单位。
使用他人就业协议书签约的、伪造就业协议书的、私制公章的毕业生,学校将作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学院就业指导办公室视情节轻重,报浙江省教育厅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该生户口、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二、每份协议书须加盖“用人单位意见,用人主管部门意见、系部意见、学校意见”等公章方为有效,办盖章顺序自上而下顺次进行。待协议书中各部分内容办妥后,最后将协议书交回学生处,作为上报就业方案的依据。各毕业生应在当年6月底前(若有变动,参照省教育厅、省人事厅有关政策)将已签订好的就业协议书上报学生处,如6月底前未签就业协议的学生需办理户籍档案暂留学院或将其迁回原籍的申请。
应该注意的是,协议虽然不是劳动合同,但也是一个民事合同行为,具有合同的约束力,所以在签订协议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三、就业协议主要条款
1、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2、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提供约定的工作岗位,做好各项接收工作。
3、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离校和派遣手续。
4、以上三方签字后都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协议,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备注栏可补充其他约定,签字后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作为合同的特殊条款,其效力应当高于其他格式条款。
- 四、 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重要性
1. 签订协议书是签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报到证”的依据,而“报到证”是落户的基础。为了使派遣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毕业生应在6月底前签好协议,并上交给学院就业办,学院凭《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开出《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同时转移学生档案。
五、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二者均为用人单位招用毕业生时订立的书面合同,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就业过程中,毕业生有的将两者等同,有的将两者割裂开来,因而有必要对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进行区别。两者的不同点是:
1、主体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签署的就业契约,体现双方在就业方面的意向。一份有效的就业协议书必须由毕业生、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有些还需省级主管毕业生就业的行政部门)、学校共同签署意见、盖章。学校、省级主管毕业生就业的行政部门、各级人事局、公安局根据有效的就业协议书编制(下达)毕业生就业调配计划、开具毕业生报到派遣证、开具户口关系、接收毕业生(回生源地就业的,即便未签署就业协议书,按规定仍可开具派遣证、迁户口)。就业协议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因此就业协议书仅仅是毕业生规定时间内就业的一种契约。
劳动合同是就业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签署的就业契约,规定着双方在劳动时间、岗位、报酬、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除由双方签署意见外,还需由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管理部门(各级劳动局)签证、盖章,才具备法律效力。劳动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毕业生参加工作以后)与用人单位之间,与学校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2、时间不同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在毕业生毕业之前签订,而劳动合同往往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才签订。
3、内容不同
就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毕业生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而劳动合同涉及的主要内容是劳资双方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具体条款。
4、就业协议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有关专家解释,就业协议是学生在毕业前,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就像是一种“订婚协议”,只能保护学生毕业前的利益。但是学生毕业后,学校脱离三方关系,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就只能通过劳动合同来相互约束。专家建议,大学生毕业后,要及时提出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承担起责任,主动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目前劳动力供需矛盾突出,就业压力很大,很多单位在招收新员工时声称: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有异议就另谋高就。针对这些问题,毕业生应该记住两点:
1、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的,而且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不能以试用为由拒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有关于试用期的专门条款。
2、对那些为了自身利益,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在你的利益受到损害时,照样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复函”[(1996)181号]中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而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同时解除与劳动者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获得赔偿方面应一视同仁。
六、签订就业协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涉及到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而毕业生在就业签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以切实维护自身在就业中的合法利益:
1、签协议前,毕业生一定要全方位地了解用人单位的相关情况。
对以下信息一定要先有所了解:企业的发展趋势、招聘的岗位性质、员工培养制度、待遇状况、福利等相关内容,最好实地考察。此外,还需要重点了解用人单位的人事状况,是否具有应届毕业生的接收权,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资格,应有录用指标或者录用自主权。
2、协议的内容必须规定合法。
毕业生就业协议一般由主管部门事先拟定,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起示范作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协商,还可以增加相关条款。但由于用人单位往往处于相对的优势地位,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约时,应尽量采用示范条款,防止权益遭受侵害。
3、对合同的解除条件做事先约定。
毕业生就业协议一经订立,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毕业生如对用人单位情况不是很了解或感到不完全满意,但又担心就业市场的变化,一旦放弃后,另行就业可能更困难;或本人正在准备考研或出国。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可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书中就解除条件作约定。若约定条件一旦成立,毕业生可依约解除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避免产生经济损失或其他争议。就业协议中可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上限是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总和,其他一些省市也有类似的规定。
4、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
由于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在先,为避免在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产生纠纷,应尽可能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并明确表示在今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予确认。因而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就劳动报酬、试用期、住房、劳动期限等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与用人单位事先协商,体现在就业协议书中,而不应只作口头约定。
签订就业协议书后,一定要签署劳动合同。正式的劳动合同可能是学生毕业前签订、毕业后生效的,也可能是毕业后签订、立即生效的。一般就业协议书会在毕业生已到用人单位领取报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生效时,而终止其效力。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及毕业生档案
一、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到相应单位就业的依据,也是转接毕业生相关材料以及落户的依据,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并会签,是毕业生就业时的重要凭证,毕业生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各项内容,由学生处根据毕业生生源和就业方案统一编制,并报上级部门审核批准。就业报到证由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组成,副本放入学生档案,正本由学院负责以挂号的形式寄给或转交给毕业生。
当年6月底前已落实就业单位并上报方案的,报到证开到用人单位所在人事部门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毕业生可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6月底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报到证开具到毕业生生源所在地人事部门,毕业生可持报到证到生源所在地人事部门办理人事委托代理关系;6月底后异地落实就业单位的(未办理留校待分手续者),需按改派手续重新办理报到证;留校待分者当年6月不发报到证,待落实就业去向后再办理。(注:各毕业生必须认真填写好寄发报到证的信封地址,一定要求能自己亲自收阅。)
二、毕业生户口迁移证
学生来到学校读书时,从原籍迁到学校的户口是临时性的,毕业后都应该迁出。毕业生户口迁移证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办理,迁往地根据就业方案确立:①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迁到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所在人事部门;②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迁到生源所在地。
毕业生户口的迁移通常在7月中下旬进行,除有特别要求暂时保留户口的部份毕业生外,全部办理迁出手续。户口迁移证,除个别要求自行领取外,其余由学院负责连同报到证一起寄发给毕业生。
毕业生应妥善保管户口迁移证,谨防被盗或遗失,要根据户口迁移证上注示的有效期及时到报到单位的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不要把《户口迁移证》一直放在口袋里。
三、毕业生档案
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是用人单位选拔、聘用毕业生的重要依据。高校学生必须了解其档案转递过程中的一些注意事项,以配合学校共同做好档案的转递工作,使自己顺利走上工作岗位。
1、 档案转递方式。按照有关规定,高校毕业生档案必须以机密件由机要通信方式转送到就业单位。机要通信是较普通邮政更为保密、安全、准确的档案转递渠道。
2、 档案的转递范围。学校以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调配部门的公章为依据转递毕业生档案。没有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或者协议书上没有加盖上级主管部门或调配部门公章的,档案寄往生源所在地的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
3、 档案转递的时间及查询。档案寄出两个月后,同学们可向就业单位的人事主管部门或调配部门查询。
毕业生档案材料内容包括①中学原始资料、②毕业生登记表、③体检表、④毕业生成绩登记表、⑤党团材料、⑥奖惩材料(含处分及先进登记表)等归档材料。这些都是原始材料,不可复制,一定要重视自己的档案。
四、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须知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党组织一项严肃工作。党员组织关系介绍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根据《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每位毕业生党员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已落实好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应去学院党委组织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凭介绍信到学生处转移党员档案,并应在介绍信所规定的有效期内(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与所去的党组织取得联系,按照规定及时转移党组织关系。
2)如因单位变动或其它原因需换开“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应在介绍信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手续,重新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3)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介绍信是组织观念淡薄的一种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因此,对于个人原因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或不及时换开“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本人作检讨,组织将给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不缴纳党费的,则按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是预备党员的,应取消预备党员的资格。
4)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在本校的党员,应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在本校的书面申请,按时参加原来党组织生活及缴纳党费;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尽快落实组织关系转入单位,并在半年内转出。如因特殊原因无法转出,须及时与校党委组织部取得联系,补办手续。
5)组织关系暂保留在本校的预备党员,应定期向本校原党支部汇报在外的思想、工作情况,按时缴纳党费。预备期满的,应及时向原党支部组织申请转正,由组织根据情况按正常程序讨论决定。
6)组织关系留在本校的党员,待组织关系落实后,凭所在支部的证明到校党委组织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正式关系。